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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2017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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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校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接受片区内可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确保今年三类残疾儿童招生任务的完成。

  (三)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的通知》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区教育局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帮助他们解决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规范招生行为。

  区教育局依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核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各民办学校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搞不实宣传,要严格按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每学年应按规定,将招生情况和学生报到情况报区招生办备案。

  (四)区教育局将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地点:区招生办,联系电话:6053660,统一受理,统筹安排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的入学,确保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

  各校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校要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要根据本意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并于2011年7月1日前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备案。

  七、本《意见》由海沧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海沧区小学招生划片范围一览表

  2、海沧区小学学生学号编列要求

  3、海沧区小学招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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